第一天通知员工调岗,第二天就要求员工辞职,公司的运作合法吗?近日,记者从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获悉该案的判决结果。法院认为,公司没有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,并在被要求调动的第二天就通知员工辞职。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。最终,法院判决涉案公司须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0.8万元及工资差额17000余元。 【案例分析】2020年11月19日,小芳加入某公司从事软件测试工作,双方签订劳动合同。谈及公司时,小芳加入公司后拒绝了工作安排。另外,因为认为小芳没有能力,由于工作条件不符合要求,公司向小芳发出了《调岗通知书》,但小芳拒绝接受。 “我是一名测试技术人员,与客户交谈不是我的工作。”小方称,由于他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客户沟通工作,且供应链项目的试用时间过长,公司以他不胜任该岗位为由要求他调到“现场运维岗位”,并于第二天向他发出了《辞职通知书》。小芳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遂申请劳动仲裁。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,公司须向小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.8万元及相关工资差额。该公司不服,诉至法院。 【审理过程】公司辩称,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各方表示,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营需要调整小芳的工作岗位。公司指出,小芳多次拒绝公司安排的正常工作,工作效率低、质量差,多次引发客户差评。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小芳违反了劳动合同,公司有权解雇他。小芳认为,公司从未向他展示或告知任何内部规章制度,他的职位属于软件试用职位。对于部门领导提出的要求和客户反映的问题,能够积极沟通、解释和提出建议。他履行了自己的职责,并非无能。因此,小芳认为,公司在没有与他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调整他的工作岗位是不合理的。在他被要求的第二天通知他辞职搬迁将构成非法终止劳动合同。 【判决】一审法院认为,由于公司安排的客户沟通工作并非小芳本人的工作,故小芳拒绝此项安排具有合理性。小芳对公司在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释,未发现有违反公司管理安排的情况。法院责令库晓芳从“软件测试岗位”调至“现场运维岗位”。两个职位的工作内容无关,技能要求也有显着差异。公司也没有对调动的必要性以及薪资福利的一致性做出合理解释。因此,小芳拒绝搬家的做法是不恰当的。另外,即使公司认为小芳不适合该岗位,需要调岗,也必须对他进行调岗。下雨了,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。然而,公司要求小芳调岗的第二天就通知他辞职。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。最终,一审法院判决涉案公司须向小芳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金10.8万元及工资差额17000余元。该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一审判决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【案情解读】北京市总工会劳动模范法律服务团成员、北京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军表示,用人单位以“不胜任工作能力”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基本要求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,即使劳动者实际不具备工作能力,用人单位仍有必要承担培训或者合理转岗的义务。只有在雇员第二次评估仍然失败后,雇佣关系才能终止,并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费。本案中,公司在向小芳发出《调动通知书》一天后又发出《辞职通知书》,没有给员工适应新岗位的时间,也没有接受培训的机会,显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的重要目的。 (工人日报记者赖志凯) (编辑:何欣)